最新司法判解系列(一):屬於法定空地性質的騎樓地不得以供公眾通行之道路或騎樓走廊

一、涉及爭議法規:

 

(一)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規定:「

1.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1)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2)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

(3)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

(4)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

2.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

 

二、爭點:

有一個使用執照記載為「騎樓」的騎樓地,使用現況是屬於「無遮簷人行道(退縮騎樓地)」,而供公眾通行,上空並無建築,是否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或第10條規定減免地價稅?

 

三、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429號判決

(一)土地稅減免規則地9條本文規定的「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是指建築基地以外供公眾通行的空地。案件中的土地雖使用執照記載為「騎樓」,但此使附隨於建築執照而產生,可能因建築執照廢止而變動。縱是屬於供公眾通行,亦非具有特別犧牲之性質。而是屬於建築基地的一部分,屬於「法定空地」。屬於土地稅減免規則但書,而不合於本文規定。

(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第1項所指的「騎樓走廊地」,是指建築基地內以建物、陽台、露台或屋簷等實體設置,上空應有建築改良物,案件中的無遮簷人行道(退縮騎樓地),實體上並未設置騎樓,上空未有任何建築物,應僅是「素地」,不符騎樓走廊地的定義。

四、結論

依照建築法令或都市計畫法令,無償供公眾通行留設的無遮簷人行道(退縮騎樓地),是屬於法定空地,不得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或第10條規定減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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