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訂定發布「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

壹、 前言
 
首先,我們要先知道「中央銀行管制貸款成數上限」及「財政部管制財產交易所得稅計算標準」,也就是「豪宅認定標準」分屬兩個機關的權限認定,所以~目前豪宅貸款認定額度還是不受影響的。
 
過去,財政部原先在豪宅交易課稅時的豪宅價格認定標準,比照央行一致,但這次財政部直接對外宣布新的認定標準,「央行會否跟進預計3月理監事會議決定」~待議中~
 
貳、 財政部豪宅認定標準下修內容及其影響
 
一、下修(放寬)豪宅認定標準
 
(一)台北市:7000萬→6000萬
 
(二)新北市:6000萬→4000萬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4000萬→3000萬
 
(四)其他地區:4000萬→2000萬
 
 
二、影響
(一)若個人在104年底以前取得房屋,並在112年度出售時,雖是按舊制課稅,但:
 
1. 原則:應按售價及取得成本等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
2. 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在符合上述豪宅標準條件下,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土地評定現值比例,先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17%計算出售房屋所得額。
 
(二)舉例說明
 
計算如下:112年度出售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假設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出售時房屋、土地評定現值比例3:7,則歸屬房屋之收入為1,200萬元,乘以17%計算出售房屋所得額為204萬元,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
 
參、央行豪宅認定及其貸款成數限制
一、前面提到央行尚未召開理監事會議決定是否跟進財政部(央行往年召開理監事會議時間約莫在3月下旬),所以截至本所113年3月13日發文時,央行認定豪宅的方式是:
 
(一)台北市:7000萬
 
(二)新北市:6000萬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4000萬
 
(四)其他地區:4000萬
 
以上這些金額以買賣雙方合約書實際成交價達到,或是貸款時金融機構鑑價達到即認定屬豪宅,若兩者不一致,則取其低,並以該數字之4成為貸款成數。
 
二、舉例:(若以新北市為例)
 
1. 合約書成交價6000萬,但銀行鑑價4000萬→貸款認定4000萬4成
2. 合約書成交價4000萬,但銀行鑑價6000萬→貸款認定4000萬4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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