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動用被繼承人生前遺產所涉及的刑事責任

壹、案例事實

 

 一、社會上類似案例

不曉得各位有沒有看過這新聞「屏東一對姊妹領出亡父遺產,遭到親弟弟提告。」

簡單而言,是一有對姊妹在父親過世後,將父親銀行的現金用來支付喪葬費,卻被弟弟告偽造文書,不僅地檢署起訴,連法院一審都判決有罪,直到二審才被撤銷改判。

 

二、實際承辦案件事實

本所承辦之案件這也有很大的類似性。

(一)事情大概是這樣:有一位甲罹患癌症,認為不久於人世,沒有配偶,但有一位不常聯絡的女兒A。而甲與自己三個妹妹乙丙丁聊天時,就跟姊妹們說,我做化療後,如果出不了醫院,麻煩你們幫我把錢領出來:第一個、分給曾經陪伴我看醫生、做化療的親友。第二個、支付我後世的費用。第三個、還有剩的就給媽媽過生活。

(二)某一天晚上,甲就喝農藥自殺。緊急送醫後,就沒有意識了。乙丙丁見狀,就開始依照甲的交代把錢領出來,並分配。而後來已病危,女兒A到場簽署相關醫療文件後,乙丙丁告知財產分配的事情,並請A去辦理甲後事,結果A不理不睬。乙丙丁只好將領出來的錢用於辦理甲的後事。

(三)後來,A在辦遺產繼承的時候發現,甲戶頭的錢都被領出來用光了,金額高達一、兩百萬,A記得甲生前曾告訴會把股票賣掉的錢留給他。所以質疑自己的姑姑乙丙丁們亂花甲的錢,甚至有侵吞的狀況。就去地檢署告竊盜、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名。乙丙丁則找上本所協助辯護。

 

貳、上開案件的核心關鍵

上面的案件,與近來社會發生的「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動用被繼承人生前遺產」的狀況有很多類似性,但研究後可以發現幾點重要的關鍵要去釐清:

一、領用死者金錢的時點為何?

二、領用死者的金錢用途為何?

三、金錢支出須留有證明,如無證明,要如何提出適當的間接證據來說明?

四、需詳細探究乙丙丁、A與甲間的生活與互動細節:因為A主張甲有留錢給他的意思。但乙丙丁主張甲是要把錢留做支付醫療、後事、親友陪伴、媽媽生活支用等,並無提到要給A。由於涉及私人生活事實,需要有足夠耐心與經驗去協助釐清、找尋證據,讓地檢署相信我方說法。

 

參、地檢署偵查結果

最後,在協助乙丙丁蒐集證據、釐清事實,並不斷提醒檢察官,上開案例與社會上類似案例的差異性不同及法律見解的引導。成功爭取到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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