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扣減權以訴訟或和解方式,返還遭受遺贈人移轉至其名下的不動產,而後售出,其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壹、案例事實:

  1. 客戶甲將其名下一筆A不動產於近期售出,此筆A不動產原本是其母親死亡時留下之遺產。但甲於母親死亡時人在國外,而且不知道母親自行立有遺囑,將大部分的財產遺贈給一位第三人乙。甲認為自己的特留分遭受侵害,而向乙提告。其中A不動產於甲乙訴訟當中,已被乙透過遺囑辦理所有權移轉,過戶至自己名下。但甲乙訴訟結果,乙須將A不動產,以和解為原因移轉登記返還給甲。
  2. 上述的訴訟結果,甲就A不動產形式上不是自母親留下的遺產繼承而來,而是自乙這邊移轉取得,此導致甲後來將A不動產出售後,恐被國稅局認定甲出售A不動產是短期移轉,而要課徵其高額的房地合一稅。

貳、本所處理與結果

  1. 本所地政士受甲委託協助申報房地合一稅,知悉甲就A不動產取得出售的過程後,認為甲不應該被國家課予高額的房地合一稅。遂與本所律師討論應從民法、稅法的法理原則來向國稅局說明,爭取甲持有A不動產的期間,應從母親取得A不動產的時間來計算,以降低應納稅額。
  2. 本所以量能課稅原則及實質課稅原則向國稅局解釋甲就A不動產自乙這邊取得所有權,是因為甲的特留分被侵害,而後甲乙和解將A不動產移轉給甲,此過程並非甲的意願及其可自己操控。就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持有期間的立法意旨來觀察,甲取得A不動產的時間,應從寬自其母親取得時來起算。
  3. 最後,國稅局實質認定甲因實行特留分的扣減權,所以取得A不動產實質上應該認為是自母親這邊取得,而不是乙,而同意寬認甲取得A不動產的時間,可以自母親取得時來起算。

參、結論

甲的房地合一稅申報最終降低了非常多,這一切起源於本所地政士在初接承辦案件時的用心及耐心聽取客戶的陳述,並在研究後主動向客戶要取訴訟相關資料後,與本所律師討論,才能向國稅局爭取成功。

 

備註:為保護客戶個資隱私,案例事實經過簡化與潤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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